吉林外国语大学学业奖学金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努力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方面健康成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造就高质量的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国籍吉林外国语大学正式学籍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 学业奖学金评选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原则,每学年评选一次,每年9月份开展此项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本科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制定修改本评选办法,全面负责本科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并处理有关申诉事项。学生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学院成立本科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负责制定本院评审细则,组织初评,审核申请材料,公示初评结果,向学校报送推荐名单等。
第三章 奖励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六条 学业奖学金的等级、标准和比例:
校长奖学金:占有参评资格学生总人数1‰,每人每学年10000元。
一等奖学金:占有参评资格学生总人数8%,每人每学年2000元。
二等奖学金:占有参评资格学生总人数12%,每人每学年1000元。
三等奖学金:占有参评资格学生总人数30%,每人每学年500元。
第七条 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秀;
(四)勤奋学习,成绩优良,完成参评学年内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且必修课程和专业选修课程均一次性通过;
(五)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热心公益,综合素质突出。
第八条 具体评选条件
(一)学习成绩排名按照同年级、同专业进行评定。
(二)校长奖学金:综合素质成绩优秀,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平均成绩90分以上,且排名位于本专业前1%,根据实际符合条件且通过校级答辩评审确定获奖人数,优中选优原则进行评选。
(三)一等奖学金:综合素质成绩优秀,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平均成绩85分及以上。
(四)二等奖学金:综合素质成绩优秀,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平均成绩80分及以上。
(五)三等奖学金:综合素质成绩优秀,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平均成绩75分及以上。
第九条 特殊说明
(一)若符合条件的学生不足时,可以空额。
(二)必修课程和专业选修课程科目包括军训成绩和体育成绩。
(三)转专业学生,有资格在原学院参加评奖评优。
(四)学生参评学年出国交换期间,不予参加奖学金评选。
(五)参评学年内受到纪律处分且在影响期的学生,取消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六)同一学年内,校长奖学金和国家奖学金不可兼得,学生在校期间不得重复获得校长奖学金。
(七)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或变化,以当年发布的通知为准。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评选程序
(一)学生申请
学生根据评选条件自愿提交申请。
(二)资格审查与初审
辅导员审核申请材料,组织班级民主评议,提出初审推荐名单。
(三)学院评审与公示
学院本科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召开评审会,完成学业奖学金的书面材料评审工作,并组织申请校长奖学金的学生进行答辩。经综合评议后,提出拟获奖学生名单,在学院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评选结果报送学生处。
(四)学校审定
学生处汇总各学院评选结果,进行书面材料审查;学校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召开校长奖学金终审答辩会,确定最终获奖名单,报校长审批,学校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学校将为获奖学生颁发奖学金证书,所获奖学金发放至学生银行卡。
(五)建档备案
学生处、各学院留存评选文件,奖学金审批表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发放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和挤占学业奖学金,要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通过弄虚作假、提交不实材料等行为骗取奖学金者,学校将追回已发放的奖学金,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人员纪律处分或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学院应根据本办法,制定评选细则,明确具
体要求,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