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外国语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吉林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吉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教联〔2020〕8号),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认定对象是指具有正式学籍,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设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生资助工作,包括组织领导、工作规划、审批决定、资金筹措,指导并监督资助工作的落实。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副组长由学生处、计财处、后勤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组员由学生资助中心和各学院学办主任组成。各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
第五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中心,隶属于学生处,负责全校学生资助工作的具体执行和常规管理等。
第三章 认定标准与条件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设为一般困难和特别困难两档。根据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学生消费情况,合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
学生及其家庭基本没有能力全部或一次性交纳每学年的学费,平时生活节俭,依靠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维持学业。
1.孤儿、事实孤儿,生活特别困难者;
2.烈士、优抚家庭、残疾人学生或残疾人子女,生活特别困难者;
3.家庭被政府审核确定为低保户或特困供养家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生活特别困难者;
4.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生活特别困难者;
5.家庭无直接经济来源,仅靠政府救济,生活特别困难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其在校期间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国家资助政策补充。
1.家庭成员收入较低或无稳定收入,致使生活困难者;
2.父母一方或者双方下岗,致使生活困难者;
3.经济困难且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致使生活困难者;
4.因家庭遭受突然变故、自然灾害,致使生活困难者;
5.单亲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6.本人或主要负担学生经济来源的家庭成员长期患慢性疾病,医药费报销后个人仍需承担较高额医疗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7.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生活困难者。
第八条 如遇下列情况,可对认定档次进行调整,如已认定为困难学生,出现以下情况可进行动态调整:
(一)如遇以下情况之一者,“一般困难”排序靠前:
1.父母双方有一方亡故;
2.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且定期支出固定数额的自费医药费;
3.家庭遭遇自然灾害致使家庭财产损失严重;
4.经济困难且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致使生活困难者;
5.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二)如遇以下情况之一者,应下调其困难等级:
1.日常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其家庭经济收入水平;
2.缺乏自立意识,无力缴纳学费又拒不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3.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学校提供的勤工助学;
4.学习态度差,主观不努力,经常迟到、旷课、早退;
5.有抽烟、酗酒习惯的;
6.评议反映有其他不符合大学生道德准则规范的行为。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生活奢侈浪费,购买与学习无关的高档电子产品、高档时装、高档化妆品或其他高档消费品者;
2.经常自费外出旅游且消费较高者;
3.擅自在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者;
4.由于家庭建房、购房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者;
5.平时消费水平明显高出周围同学平均生活水平。
第四章 认定办法与程序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秋季学期进行一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每学期按照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更新贫困生数据库。
第十条 提前告知
学校全面、认真地部署认定工作,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第十一条 个人申请
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吉林外国语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情况属实,本人做出个人承诺。未提出申请的学生视为放弃。
第十二条 班级评议
辅导员老师采取家访、个别访谈、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初审材料,成立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由辅导员、班委、学生资助使者、学生代表等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根据申请学生实际情况,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学院认定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由院长、学办主任、辅导员组成)根据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及日常表现等情况,复审学生材料,确定困难等级(特别困难、一般困难),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在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的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十四条 学校终审
经公示无异议后,各学院将认定结果报送至学生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终审,建立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第十五条 建档备案
学生处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统一建档,按照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和学生资助政策宣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学校实时掌握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并依照情况变化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七条 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加强工作协同,进一步整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资源,将各部门信息系统对接,确保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信息真实有效并全部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第十八条 每学年应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查实,要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