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外国语大学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
为做好学生资助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的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吉林外国语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二条 学校建立“奖、助、勤、贷、减、免、补、缓”为主体的多元化资助体系,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安心学习并顺利完成学业,为学生的全面发展提供服务保障,促进受助学生成长成才。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资助内容包括国家、学校及社会等在学校设立的各项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应征入伍义务兵役资助、临时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生资助工作,包括组织领导、工作规划、审批决定、资金筹措,指导并监督资助工作的落实。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主管纪检工作部门、学生处、校团委、计财处、教务处、后勤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五条 学生处具体负责全校本科生,研究生院负责全校研究生的资助工作。工作内容:建立学校资助育人体系,制定学校资助工作制度,组织学生贫困认定工作,统筹各项资助项目评审工作,管理勤工助学活动,做好励志教育、诚信教育、感恩教育等工作。
第三章 经费保障
第六条 资助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财政、吉林省财政每年按一定比例划拨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专项资助经费。
(二)学校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一定专项经费用于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主要用于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资助项目。
(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捐助的资助经费。
第七条 资助经费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专门用于学生资助工作,不得挪用和挤占。
第四章 资助项目
第八条 奖学金
(一)本科生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每生每年10000元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2.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由中央和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每生每年6000元。
3.学业奖学金
学校为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努力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每学年对品学兼优的学生进行物质奖励和精神激励。
(二)研究生奖学金
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研究生,每生每年20000元,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2.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学校为了加大优质生源的吸引力度,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进一步完善研究生培养教育过程中的激励机制,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九条 助学金
(一)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是由中央和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我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国家助学金分为三个档次,每学年评审一次,资助标准为4700、3700、2700元。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
(二)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研究生助学金是由中央和省财政共同出资设立,资助全日制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支出。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十条 学生竞赛奖学金
学校为充分发挥学生竞赛在人才培养中的作用,对在省级及以上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集体和个人进行奖励和表彰,以实现“以赛促学、以赛促教、以赛促改”目标。学校鼓励在校大学生参加各类学生竞赛,设立学生竞赛奖学金。学生竞赛奖学金分为学科竞赛类(含创新创业、体育赛事)、课外活动类(社会实践、精神文明、文化艺术)两类。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信用贷款,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本科生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25000元,在校期间利息由国家承担。助学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助学贷款利率按照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70个基点执行。国家助学贷款分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可向户籍所在县(市、区、旗)的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咨询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向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咨询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同一学年内不能同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二条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军士(原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5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第十三条 绿色通道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在开学报到时,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先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开展困难认定,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
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参加有组织的劳动和社会服务,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十五条 “三助一辅”津贴
为提升研究生的综合素质,调动研究生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的积极性,增强研究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缓解部分研究生就学期间的经济压力,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导师面向研究生设立“三助一辅”岗位。
第十六条 临时困难补助
临时困难补助是由学校出资设立,帮助因家庭突然变故或身体突发疾病等突发事件而引发的学生经济困难,给予临时性、一次性补助,使学生安心学习。
第十七条 校长爱心基金
校长爱心基金资助是学校对因经济条件所限,缴纳学费确有困难的孤儿学生实行的一项资助措施。没有经济来源,生活极度困难的孤儿学生,经认定符合要求,学费、住宿费全免。
第十八条 学费减免
学费减免是由学校出资设立,对特殊困难、无法缴纳学费的学生,特别是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且在校期间学习、生活等方面积极进取、奋发向上,取得突出成绩、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者视情况可实行减、免、缓交学费。
第十九条 大病补助
大病补助是由学校出资设立,帮助罹患大病或遭遇意外伤害的学生及时得到有效治疗,渡过难关,充分体现学校对学生的关心关爱。
第二十条 学院设立的资助项目,从评选办法到评选结果,及时向学生处报备。
第四章 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资助经济困难学生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按期到位,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财务管理与监督,在资助资金使用过程中实施年度定期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制度。
第五章 资助异议处理
第二十三条 资助工作在学院初审阶段,若对初审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实名向学院评审小组提出书面意见,评审小组在接到书面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若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在接到答复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实名向学生处提出书面意见,学生处在接到书面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四条 资助工作在学校复审阶段,若对复审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实名向学生处提出书面意见,学生处在接到书面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若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向校级评审领导小组提出申诉。
第二十五条 在各项评审过程中,若学生提供虚假材料、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等不当行为,将取消评审资格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对已发放的款项予以追回,并将撤销决定真实完整地归入学生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吉林外国语大学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