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和《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 〔2018〕16号)以及《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学生的助学金。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吉林外国语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评审工作,研究决定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学生处、教务处、计财处、校团委、纪检部门等主要负责人。同时设立国家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学生处处长担任,学生处具体负责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监督、资金发放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 各学院成立院级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组长由学院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学办主任、系主任担任,成员由辅导员老师、学生代表等组成,其中学生代表每个班级至少1人(不包括大一年级),具体负责本学院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公示、上报材料及资金发放等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五条 每年按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分配名额。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等额评审,将国家助学金划分为三个档次评审发放。一档每人每学年4700元,二档每人每学年3700元,三档每人每学年2700元。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4700元每人每学年。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可以兼得。
第八条 转专业学生,有资格在现学院参加评选。
第五章 评审办法
第九条 评审工作程序
(一)召开预备会
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主持预备会,提出评审工作要求。全校范围内开展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及诚信教育工作。
(二)院级评审工作
1.成立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各班级召开主题班会,辅导员老师深入解读国家奖助学金政策。
2.各班级召开主题班会,辅导员老师解读国家奖助学金政策,学生根据评审条件,自行申报。
3.依据学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结果,辅导员老师组织班级民主评议。
4.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复审,以适当的方式公示3个工作日(保护学生隐私),无异议后评审材料上报学生处。
(三)校级评审工作
1.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委员会集中审议,提出评审意见,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以适当的方式公示5个工作日(保护学生隐私)。
2.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批示,报请吉林省教育厅。
(四)建档备案工作
学生处和各学院整理评审材料,完成电子版材料和纸质版材料的归档工作,按照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条 评审内容
1.材料的完整性。指上报的材料是否及时、齐全、完备。
2.程序的规范性。指评审工作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3.条件的相符性。指入选学生的实际情况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发放
第十一条 切实加强国家助学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制度,在资金划拨到学校账户后,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上级部门审核无误后,学生处汇总受助学生银行卡号,协调计财处,将资金按月、足额发放至学生(分为秋季5个月和春季5个月)。各学院负责监督资金发放,组织学生确认签字,《确认签字表》学院存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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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学生处
初审:杨柳
复审:崔璨
终审:任雪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