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21〕310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函〔2019〕105号)以及《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适用于具有吉林外国语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评审工作,研究决定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学生处、教务处、计财处、校团委、纪检部门等主要负责人。同时设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主任由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担任,下设国家奖学金评审办公室,具体负责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监督、资金发放等工作。
第四条 各学院成立院级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组长由学院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学办主任、系主任担任,成员由辅导员老师、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其中学生代表每个班级至少1人(不包括大一年级),具体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公示、材料报送及资金发放等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五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分配名额和预算。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实行等额评审,奖励金额每学年10000元。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德育成绩优秀。
5.二年级及以上年级的本科生(在校学习一学年以上)。
6.勤奋学习,完成参评学年内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且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均一次性通过。
7.在校期间荣获校级以上奖励(含校级)至少4项。
8.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七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1.年级要求:二年级及以上年级本专科学生方可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特殊学制的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参与相应学段的国家奖学金评定,原则上从入学第六年开始不再具备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
2.成绩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的学生,可以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学校审核盖章确认。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他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八条 同一学年,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兼得,国家奖学金和校长奖学金不能兼得;国家奖学金可以和国家助学金兼得,国家奖学金和其他奖学金或奖项可以兼得。
第九条 转专业学生,有资格在原学院参加评选。
第五章 评审办法
第十条 评审程序
(一)召开预备会
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主持评审预备会,提出工作要求。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在全校范围内开展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和诚信教育工作。
(二)院级评审工作
1.成立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各班级召开主题班会,辅导员老师深入解读国家奖学金政策。
2.学院根据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
3.学生根据申请条件自行申报,辅导员老师组织班级民主评议,提出初审获奖名单。
4.经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复审,拟获奖名单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评审材料上报学生处。
(三)校级评审工作
1.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集中审议,进行书面审查或面试答辩,提出评审意见,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2.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批示,报请吉林省教育厅。
(四)最终评审工作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统一报教育部审批。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由教育部公告获奖学生名单。
(五)建档备案工作
学生处做好电子版材料和纸质版材料的归档工作,按照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学院做好基础材料留存归档。
第十一条 评审内容
1.材料的完整性。上报的材料是否及时、齐全、完备。
2.程序的规范性。评审工作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3.条件的相符性。入选学生的综合表现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发放
第十二条 切实加强国家奖学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制度,在资金划拨到学校账户后,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上级部门审核通过后,学生处协调计财处,于12月31日之前将资金足额发放至学生,一次性转账。各学院负责监督奖金发放,组织学生确认签字,《确认签字表》学院存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行,2019年9月1日第一次修订,2021年9月1日第二次修订,2024年11月1日第三次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吉林外国语大学学生处——————————————————————————————
新闻来源:学生处
初审:杨柳
复审:崔璨
终审:任雪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