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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外国语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19-03-28 18:29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国办发[1999]58号)和《吉林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试行办法》相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保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国家助学贷款对象

贷款对象为学校全日制本科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并经过贫困认定的学生。

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院办、学生处、计财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国家助学贷款的领导工作,下设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挂靠在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处负责具体工作事务。

三、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2、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纪和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3、学生本人及家庭确有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本人生活俭朴,不铺张浪费。

4、奋发向上,学习成绩好,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6、承诺向经办银行、学校及时提供学习期间和毕业以后的有关情况。

7.、符合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试行办法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需要提供的材料

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包括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

2、本人有效身份证、学生证及复印件(未成年人需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贷款的证明,并于贷款学生取得身份证后,补充提供复印件)各一份。

3、父母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

4、学生家长的贷款承诺材料(由于家庭经济困难,同意学生贷款并愿意监督学生还贷)及复印件各一份。

5、家庭所在地民政部门或乡镇及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困难证明一份。

6、经办银行要求学生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国家助学贷款申请程序

1、学生本人应在新学年开学后10日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贷款申请,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同时向所在学院提供贷款所需材料,由学院进行初审。

2、学院根据学校下达的贷款额度及学生的困难程度、综合表现,在审查合格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批表》上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确定学生贷款名单后公示5天,将审核同意的贷款材料汇总后,报送学生处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

3、学生处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对各学院上报的学生贷款材料进行复审,编制助学贷款名册。

4、学生处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将审批合格的学生贷款材料报送省教育厅贷款工作室和经办银行审批。

5、签订合同。经办银行对学校上报的申请贷款学生名单审批合格后,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工作人员组织借款学生和经办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手续。

六、国家助学贷款的额度、期限及利息

1、学生贷款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4500元,每个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由学生自愿申请。

2、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7年,不办理贷款展期。

3、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学校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利息,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之日的下月1日。

七、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

1、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签订合同、学费贷款分年发放、基本生活费贷款分月发放的办法。

2、学费贷款由经办银行按学年直接划入学校指定的账户,基本生活费贷款由经办银行于每月十日前直接划入借款人的活期存款账户。基本生活费贷款一学年按10个月发放,每年2月和8月不发放。

八、借款学生贷款偿还

1、借款学生毕业离校60日前,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会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如借款人不办理确认手续或提交银行要求的相关材料,学校暂缓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2、借款人应按照签订借款合同时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时间归还本息。经办银行在约定的还款日从账户中扣收。

九、借款学生贷款还款方式

1、提前还款。在校期间还清所有贷款,借款学生不承担任何利息;毕业后提前还款,经办银行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

2、一次还清。借款学生如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等,在离校前要一次还清贷款本息,再予办理相应手续。在贷款期间,出国(出境)留学或定居者,必须在出国(出境)前一次还清本息。贷款学生在校期间死亡的,学校要及时通知经办银行。

十、国家助学贷款的终止

借款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经办银行可停止发放贷款:

1、借款学生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2、借款学生有违法乱纪行为,受学校纪律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的;

3、借款学生中途休学、退学、被校方开除或取消学籍的;

4、学习成绩差,无法完成学业的;

5、出国留学或定居的。

6、借款学生在校期间死亡的

十一、借款学生违约处理

1、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2、经办银行将违约借款人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将直接限制借款学生的个人信用卡、购房、购车贷款等几乎所有与金融机构有关的金融产品的申请与使用。

3、将违约学生信息载入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并向违约学生就业单位通报违约情况。

4、违约情节严重的借款学生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十二、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工作职责

1、负责向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等部门上报的学校贷款申请报告(包括学校经济困难学生的数量和占全校学生比例,计划贷款额度等内容);

2、处理与经办助学贷款业务银行的往来事务;

3、审查各学院上报的学生申请贷款的有关材料;

4、根据情况向各学院下达贷款额度;

5、履行学生信用助学贷款学院介绍人职责;

6、及时向学校和有关单位通报学生贷款情况;

7、管理学生贷款的各种信息材料;

8、解释学生有关贷款问题的咨询。

十三、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未尽事宜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2012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