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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外国语大学勤工助学实施细则
2017-10-20 19:35  

根据吉林外国语大学勤工助学管理规定,为加强我校勤工助学管理,维护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正常秩序,规范勤工助学工作,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上岗申请和审批

第一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家庭经济确实困难;

2 、学习刻苦,正常完成学业;

3 、生活朴素,勤俭节约;

4 、诚实守信,身体健康;

5 、遵守纪律,无违纪处分。

第二条 聘用程序:

1、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应首先向所在学院学工办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个人经济、学习和生活等情况。

2、各学院根据学生申请,按照家庭经济情况进行初步筛选,根据名额填写《吉林外国语大学勤工助学人员推荐表》,按要求报学生处。

第三条各学院将学生相关信息送交学生处。学生处根据岗位需求及相应专长制定勤工助学学生上岗方案(原则上一人一岗),填写《吉林外国语大学勤工助学申请表》,经学生处长审核,学校勤工助学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上岗学生要认真学习有关文件规定,明确岗位要求,工作中服从用岗部门管理,认真履行职责。固定岗位合同时限至少为一学期。因个人原因要求辞岗者须经用岗部门同意,并提前两星期向学生处提交书面申请,学办主任签字同意后待下一位勤工助学人员入岗交接后方可离职。否则按自动离岗处理,当月报酬不予发放。

第二章 用岗部门职责

第五条 用岗部门勤工助学工作应有领导专门负责,并指派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和责任心强的同志具体负责岗位的申报、招聘、录用、指导、考核等工作,切实加强勤工助学管理。

第六条 学生上岗前,用岗部门必须对学生进行短期培训,进行安全技术、岗位要求和职业道德的教育。

第七条 用工期间,学生如无重大失职行为或明显不适应工作情况,中途不得随意解聘学生,图书馆及食堂,每学期除提出辞职申请外自动续聘。各用岗部门用工期内需要调整的上岗学生,需提前与学生处提出《勤工助学岗位用人通知单》,待新聘用人员上岗后方可辞退原岗位人员。

第八条 进入期末考试阶段,用岗部门应暂停学生的勤工助学工作。如有特殊情况留用勤工助学学生,须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方可在岗并核发相应的酬金,否则由用岗部门承担学生酬金。

第九条 毕业生原则上在离校之前2个月内(即5月1日以后)不得再从事校内勤工助学,各用岗部门应在4月中旬将毕业生离岗人数及时报学生处,由学生处负责选聘勤工助学人员。

第十条 各用岗部门的勤工助学岗位必须接受勤工助学检查组的检查,并积极配合有关的工作协调等;检查中如出现学生缺岗、空岗等情况,将视情况扣发酬金;如出现不配合检查等情况,将由用人单位自筹经费负责酬金的发放。

第三章 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处负责学生勤工助学的岗位设定及人员安排、工资发放以学生处为主,用岗部门负责考核和各学院负责推荐勤工助学学生。

第十二条用岗部门保证上岗学生的安全,做好学生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并将考核情况和学生表现及时通报学生处。学生处对工作不负责任、疏忽职责者,应酌情扣发其工资报酬,直至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

第十三条 各学院学工办应经常主动了解和掌握本院勤工助学学生的在岗表现情况,并做好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学生处建立勤工助学工作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所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和上岗学生必须由学生处统筹安排,未经学校允许用岗部门不得招聘校外人员。未经学生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勤工助学为名张贴广告招聘学生,进行各种经营性活动。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学生必须按岗位要求准时上下班,遵守工作纪律,服从用岗部门的安排与管理,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学生上岗后未经许可不得私自退岗、换岗,一经发现取消本人及其学院岗位资格。

第十八条 学生处负责安排寒暑假勤工助学的学生,学生处公寓管理办公室对勤工助学学生的在校住宿提供方便。

第十九条 在岗工作中,学生无故不按协议完成任务,用岗部门和学生处共同协商后降低酬金,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有违纪行为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勤工助学岗位事关校园秩序管理的,报保卫处备案,由学生处与保卫处共同协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生处负责制定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