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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7——2018学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
2018-10-14 19:19  

各学院:

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8年高等教育学生奖助学金资助中央和省级补助经费的通知》(吉财教指[2018]571号)文件精神及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我校2017-2018学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有关规定及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评选条件

国家励志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5、在校学习期间满一年;

6、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本学年无不及格科目,同时学分绩点需在2.0以上;

7、本学年德育考评成绩达到优秀。

国家助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二、评选比例及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共 296名)

学院

高翻

英语

东方语

西方语

经贸

工商

文学

教育

中东欧

名额

10

32

46

71

42

44

30

11

10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5000元/人。

国家助学金:(共2101名)

学院

高翻

英语

东方语

西方语

经贸

工商

文学

教育

中东欧

名额

72

229

330

501

295

312

214

75

73

国家助学金奖励标准为3000元/人。

三、评选办法

1、本次评选工作,应在各学院党政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各学院学工办负责。

2、各学院组织各班,根据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学生的德、智、体综合测评工作,认真填写《学生综合测评考核表》。

3、学生根据评选条件自己申报,辅导员根据学生申报情况,组织各班进行评审,提出获奖名单,经学院研究审批、公示后,加盖公章上报学生处,最后由校长批准。

四、有关要求

1、在此项评选工作中,各学院严格标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本学年内党团组织行政部门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的学生,不得参加评选。

3、在评选工作中,材料一定要真实,实事求是的反映本人的情况,一旦发现弄虚作假,将取消其评选资格。

4、各学院要利用这次评选工作的契机,有针对性开展班风、学风、校风的教育活动。真正使评选工作起到导向和激励作用。

5、各院要加强评选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作风,学生参与监督,评选结果在教学楼、公寓楼同时公示3个工作日。

6、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兼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可以兼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可以和学校奖学金兼得。

7、各学院将评选的初步结果于10月20日下班前上报学生处,并按要求填报有关表格及材料。

8、已经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在奖金发放前如受到党团组织或行政部门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的,将取消其获奖资格。

学校由学生处具体负责本次评选的领导和组织工作,有关问题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学生处设立举报投诉电话:0431-84565043。

五、附件:

1、《国家励志奖学金申报表》

2、《国家助学金申报表》

3、《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4、《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学生处

二○一八年九月二十日